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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电梯行业自律公约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0-07-23 13:52:55    文字:【】【】【】浏览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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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章 总  则

好 条  为规范行业从业者的行为,建立我市电梯行业自律机制,维护电梯行业的市场秩序,保护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防止以粗制滥造、假冒伪劣、低价、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对社会资源进行浪费,破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安全稳定。树立守法从业、以质取胜、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的良好行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DB33 T/728-2016《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等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在温州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以及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加入电梯行业协会,遵守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温州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以及维护保养的会员单位开展相应生产活动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将依照《温州市电梯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惩戒。

第四条  温州市电梯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公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觉维护温州市电梯行业的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第六条   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做到以下三“不”:不超越资质维护保养;不出借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不得让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本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条   应坚持价格合理的原则。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制造单位出于战略考虑,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牺牲利润投入市场的行为不应加以限制,主要限制恶意竞争已在保的电梯,不得通过任意压价、抬价等违反物价政策的手段搞不正当竞争,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不损害其它电梯企业和用户的利益。

第八条  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以及维护保养的单位应依法经营、严格管理,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自觉履行自律义务:

(一) 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现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积极主动推广配合电梯物联网工作和电梯保险工作;

(二) 严禁与使用单位签订虚假合同;

(三) 按规定为维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四) 为维保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五) 及时向协会反馈信息,共同抵制扰乱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以及维护保养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 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安全教育,行业交流、社会公益事业和电梯困人应急救援等活动;开展安全乘电梯、文明用电梯和电梯困人正确应对知识宣传,开展应急演练;

(七)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使用单位或有关人员行贿;

(八) 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以及维护保养公司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时,合同价应以协会制定的好低指导价为基准;

(九)积极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十) 尽量不参与其他维保公司合同期内电梯修理,如遇特殊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与维保单位沟通协商后可进场修理,同时对于修理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后期使用过程中因修理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要承担责任。原维保单位对其修理的部分有存在异议点可向电梯协会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第三方检验机构申请鉴定。

第九条  为保证行业内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和发展,禁止行业内企业间采取不正当手段向同行业其他企业挖人。电梯维保从业人员在会员单位之间流动时,不得损害原单位利益,必须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正常离职手续,并向录用单位出具原单位离职解聘书,否则严禁聘用。如离职或辞退人员对原单位(及使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协会核实,向监管部门申请建议取消该人员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全面完成与协会签署的责任承诺书。

第三章  保证措施

第十二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顺利执行,电梯行业协会执行保证金或承诺书两种形式制度。

第十三条  保证金是行业会员为严格履行公约所提供的资金保证,如出现违反公约中的规定事项,可用于支付违约金,保证金交由电梯行业协会保存。

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预交。交纳办法由电梯行业协会制定本公约实施细则予以规定,并依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当行业会员出现违约事项、应当依照本公约交纳违约金时,会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如逾期未交,违约金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会员应在保证金被扣除后按规定及时补交保证金。

第十六条  会员缴纳的保证金, 电梯行业协会作为专项存款不得动用,不得挪用、占用或作其它任何投资。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若以承诺书形式执行保证措施的,若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应根据相应惩罚措施向协会缴纳惩罚金,协会并将其违反规定的事实上报政府相关部门。

第四章  公约的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实施,及时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馈会员单位的意愿和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向协会申请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和整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任何会员单位均有权向协会进行举报,按照协会制定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诉内容,以纸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递交至协会秘书处,协会组织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在接收到书面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单位书面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未入会的行业成员单位, 应大力宣传本公约并要求共同遵守,维护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对扰乱市场、损坏行业和用户利益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的,进行通报、媒体曝光和公开谴责,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直至法律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公约的执行,电梯行业协会将在行业内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公开表彰宣传。协会将制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反公约者,将在行业内通报或通过黑名单制度在媒体刊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2020年7月17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温州市电梯行业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之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温州市电梯行业协会

                                     2020年7月17日


温州市电梯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好 章    

好 条  为加强对温州市电梯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管理,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温州市电梯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维护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电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温州市电梯行业自律公约》,经电梯行业理事会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温州地区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以及维护保养的所有会员单位。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接受温州市电梯行业协会对不正当竞争经营行为和违约行为的监督、检查、惩罚。

第四条  所有在温州地区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以及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加入本协会,并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章  保证措施

第五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顺利执行,电梯行业协会执行保证金或承诺书两种形式制度。保证金制度是促进履约有效实施的经济手段和保障措施,所有在温州地区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以及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缴纳保证金或签订承诺书(免交)。承诺书制度是会员单位对本协议执行的保证措施以一种书面形式的承诺。会员单位若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的,应向协会缴纳相应的惩罚金,协会并将其违反行为上报政府相关部门。

 

第六条  保证金是行业会员为严格履行公约所提供的资金保证,保证金实行预交,如出现违反公约中的规定事项,可用于支付违约金。保证金交由电梯行业协会保存。缴纳办法由电梯行业理事单位制定,并依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缴纳基数规定如下: 在本市注册的会员单位缴纳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第七条  当行业会员出现违约事项,应当依约缴纳违约金时,会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会员若拒不执行,协会将向全体会员单位进行通报并将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会员缴纳的保证金,行业协会作为专项存款不得动用,不得挪用、占用或者作为其它任何投资。对其扣除、保管与列支等项目予以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行业会员单位有违反行业公约行为的,经协会查证确认属实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限期予以纠正错误, 挽回影响。若情节严重的,协会将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处罚。确实对其他单位造成损害的,根据损害情况可下达扣除保证金通知或缴纳相应惩罚金,同时对受害单位作出补偿。

第十条  扣除的保证金除对受害单位做出补偿外,可用于违约举报奖励、会员单位评优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行业会员单位如有退出本市电梯维保市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的余额本金由协会予以返还。

 

 

第三章  指导价格

第十二条  指导价格指维保电梯好低指导价格,由行业协会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维护保养好低指导价格根据TSG T5002 -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所要求的内容,维保单位根据所需工时和行业平均工时工资做出推算,纯保养费不低于350 元/台/月,含电梯责任险。

第十四条   该指导价基于目前维护保养规则、物价水平和人员薪酬水平计算确定,如以后物价水平和人员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再行调整。

第四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将本单位取得操作证职工明细报电梯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为鼓励会员单位积极对维保员工培训投入,保证维保人员在行业内有序流动,企业应与所聘请的维保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竞业协议。在会员单位内流动时,接受单位收到原单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正常离职手续出具相关准予调出的证明,不然其他单位不得聘用。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不得雇用其他单位人员做为兼职人员,从事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如发现后,经原单位举报核实,雇用单位应缴纳违约金。

第十八条  对于从业人员承揽的私活,任何单位应不予挂靠,如一经查实挂靠单位应缴纳违约金

 

第五章 惩罚罚则

 

第十九条  对拒不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除1000元。

第二十条  如新维保单位以单价低于行业好低指导价: 350元/台/月(纯保养费,含责任险)承接原已有维保单位的电梯,每发现一台扣除3000元,扣除处理后,该单位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承保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到合同期满。

第二十一条  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虚假维保合同的,一经查实应扣除其合同总额的20%

第二十二条  雇用未办理原单位解聘手续的或雇用其他单位从业人员作为兼职人员,从事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的,一经查实,扣除保证金3000元。

第二十三条  在经营活动中,故意诋毁他人,采取虚假举报的措施对其他单位造成损害的,一经查实,扣除保证金5000元。

第二十四条  在修理非本单位维保合同期内的电梯及更换维保公司在交付电梯时,对产生异议并有纠纷的情况可向协会技术委员会仲裁或第三方检验机构鉴定,其所产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期间造成对方的损失由过错方赔偿,并扣除过错方保证金3000/次。

第二十五条  对以承诺书形式实施保证措施的会员单位若有违反上述情况的,应根据相应罚则向协会缴纳惩罚金。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电梯行业协会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经协会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经理事会议审定后,可提出修改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电梯行业协会理事会。

 

 

 

 

 

温州市电梯行业协会

2020年7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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